1、废水 项目生产废水、设备冲洗水、地面冲洗水和生活污水等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工艺:“气浮曝气+絮凝沉淀+ABR系统,SBR系统作为备用处理系统”,尾水达《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间接排放标准、星火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两者从严执行)后,进入星火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初期雨水收集后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纯水制备浓水作为循环水蒸发损失补充水,蒸汽冷凝水收集后作为生产用水及地面清洗水使用,不再通过雨水沟外排。 2、废气 建设项目废气主要为甲类车间和丙类车间生产过程中的不凝气废气,其他无组织废气。 (1)甲类车间废气 甲类车间产生的废气(VOCs、异丙醇、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由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的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2部分:有机化工行业》(江西省地方标准)(DB36/ 1101.2—2019)表1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综合标准》(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 933—2015)附录A:C类物质规定的标准,无组织排放的废气(VOCs)排放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2部分:有机化工行业》(江西省地方标准)(DB36/ 1101.2—2019)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2)丙类车间废气 丙类车间产生的废气(VOCs)由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的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2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江西省地方标准)(DB36/ 1101.2—2019)表1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丙类车间产生的废气(VOCs)以无组织的形式排放,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2部分:有机化工行业》(江西省地方标准)(DB36/ 1101.2—2019)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3)厂界无组织废气 经监测,厂界无组织废气VOCs、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2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6/1101.2-2019)中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氨(氨气)、硫化氢满足上海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和表4中标准限值要求。 (4)其他 各排气筒高度、永久性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平台均满足国家有关要求,采用成熟稳定的先进工艺技术,加强运行管理和环境管理,按照《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治理,确保各种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3、噪声 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设高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要远离厂界和环境敏感点,高噪声设备采取墙体隔声、厂区绿化吸收等措施,项目厂界噪声值符合《工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固废 本次验收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包装袋、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废催化剂、废二甲苯、滤渣(含硅油、滤渣(含PTFE凝聚物)及员工办公生活垃圾。 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包装袋、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废催化剂、废二甲苯、滤渣、废PTFE滤渣均作为危险废物,交由危废处置单位九江浦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等处置;员工的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企业在乙类仓库内建设了一间危废暂存间,容积100m3,各类固废在厂内暂存措施分别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