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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新华西侧一宗住宅用地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2018 年8 月31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自 2019 年1 月1 日起施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结合“放 管服”工作要求,为确保住宅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等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做到既能有效防控土壤环境风险,又能优化相关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程序,服务地方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要求对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 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物状况调查。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中表 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采样分析。 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第二阶段土壤污染 状况调查是以采样与分析为主的污染证实阶段,若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 调查表明地块内或周围区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以及由于资料缺失等原因造 成无法排除地块内外存在污染源时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 初步采样分析结果污染物浓度未超过GB36600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以及 清洁对照点浓度(有土壤环境背景的无机物),并经过不确定分析确认不 需要进一步调查后,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第三阶段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补充采样和测试为主,获得满足风险评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所需参数。 本次调查地块用地性质一直为村庄、林地及农田等风险相对较小的,且场地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不存在污染源,经第一阶段调查和评审认定后,可进入土地变更程序。对现场调查认定可能存在污染源的,则根据规定开展第二、三阶段调查。 根据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以及人员访谈情况可知该地块为农村集 体农用地(其中含耕地),呈倒凹字型,中心坐标:东经116°15'38.9", 北纬 29°43'57.7";地块占地面积 67.5983亩(45065.54平方米,详见图 纸)。地块于2012年~2015年进行拆迁工作,该地块一直做为居民住宅地、农用地使用,未从事其他与农业无关的生产活动,未作为污水灌 溉区,未用于规模化养殖,未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周边无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未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 九江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发文请示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并于2020年 1月6日获得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的批复《关于湖口县2019年度第二批次城市 建设用地的请示》(九自然资文[2019]204号),该批复中明确:经省政 府批准,同意将该地块从农村集体集中用地(其中含耕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用于项目建设。按照湖口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台山组团控制性 详细规划》,该地块性质为居住用地。现根据项目用地需要,湖口县自然 资源局特委托我公司对调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我公司组织相关 技术人员于2021年 12月 28 日、2022年1月6日~7日陆续进行了资料的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并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HJ25.1-2019)以及《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环境 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文件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赣环土字 〔2018〕30 号)中相关要求,于2022 年3 月编制完成《黄新华西侧一 宗住宅用地第一阶段土壤污染调查报告》。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申请表.pdf |